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将户口落在东莞?本文为大家带来东莞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材料等详细信息,方便大家办理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母亲是现役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办理户口通知。出入境部门出具,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或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共享获取,收原件。
抚养权归属材料。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子女出生登记声明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
非婚生育说明。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亲子关系鉴定。非婚生生育(含单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验原件。
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父(母)所在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氏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属6周岁以下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2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一)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向原发证单位出具“关于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函”,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原发证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
(三)属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其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如为小孩与入户方的,视为另一方身份不明;如能提供小孩与父母的,则可填报完整父母亲身份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定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五)属6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由于超六周岁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还需提交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函、佐证出生的材料(如:医院的分娩记录、疫苗接种证、产检记录、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亲子鉴定意见书,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因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属6周岁以下的,即来即办;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27个工作日。
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市民服务中心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中堂公安分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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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东莞户口市外迁入主要包括稳定居住就业(“单一”入户、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人才引进、投靠亲属、毕业生入户等方式。
在东莞就业或创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以下学历类、职称类、技能类中任一条件的非东莞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东莞,具体申办指引详见正文。
《万江街道购房入户奖励实施细则》发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以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东莞在职人才入户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请见正文。
《东莞市在职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印发,技能类人才申请在职人才入户资格需要什么条件?详见正文。
东莞技能类人才申请在职人才入户资格需要按照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具体要求详见正文。
学历类人才申请东莞在职人才入户资格,需根据不同的学历情况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详见正文。
申请东莞在职人才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须按其人才条件提交相应的资料,具体要求详见正文。
东莞升级人才入户政策,印发了《东莞市在职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近日,东莞市人社局对人才入户政策进行了修订升级,旨在为在东莞市就业创业、依法参保的各类人才提供便捷优质的入户服务。
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将户口落在东莞?本文为大家带来东莞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材料等详细信息,方便大家办理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母亲是现役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在国外所生且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国国籍的小孩,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办理户口通知。出入境部门出具,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或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共享获取,收原件。
抚养权归属材料。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子女出生登记声明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
非婚生育说明。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亲子关系鉴定。非婚生生育(含单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验原件。
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父(母)所在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氏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属6周岁以下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2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一)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向原发证单位出具“关于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函”,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原发证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
(三)属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其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如为小孩与入户方的,视为另一方身份不明;如能提供小孩与父母的,则可填报完整父母亲身份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定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五)属6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由于超六周岁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还需提交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函、佐证出生的材料(如:医院的分娩记录、疫苗接种证、产检记录、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亲子鉴定意见书,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因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属6周岁以下的,即来即办;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27个工作日。
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市民服务中心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中堂公安分局厅)。